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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东与重庆小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摩某飞贸易有限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01民初981号,合议庭成员:吕健、徐晓林、许晓再

  二审:(2023)浙民终89号,合议庭成员:王亦非、郭剑霞、路遥

  【裁判要旨】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不应从专业设计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而是应当以对相关产品具有常识性了解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对于涉案摩托车手把罩的外观设计而言,由于其是摩托车外部可视部件,故对该产品具有常识性了解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既包括组装者、维修者,也包括一般购买者、使用者。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冯某东诉称,其于2018年3月获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重庆小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重庆摩某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某飞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小某公司、摩某飞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专利号为ZL2017××××8662.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摩托车手把护罩,销毁模具及库存侵权产品;2.赔偿冯某东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合计55万元。

  小某公司、摩某飞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共同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系小某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专利产品;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具有显著区别,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冯某东系专利号为ZL2017××××8662.3、名称为“摩托车手把护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和轮廓,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

  2021年8月,冯某东分别在小某公司、摩某飞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经营的网络店铺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小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与摩某飞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确认上述公证店铺均由其管理和发货。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按照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遵循全面观察设计特征、综合判断整体效果的基本原则,对所保护的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进行比对。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均为摩托车手把罩,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可以进行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有如下特征:两者均由罩壳和安装支架组成,从仰视图看,整体造型均类似于勺子,整体均较为圆润,罩壳一侧均设置箭头形且箭头部均呈凹陷设计,安装支架均设置在罩壳底部三分之一处,罩壳上部均设置有向上翻起的帽檐。两者的区别点为:1.被诉侵权产品罩壳安装支架上面为多个雨滴点凹面设计,涉案专利为子弹状凸面设计;2.被诉侵权产品安装支架由三个相邻的短圆条孔以及铅笔状条孔构成,手柄处为弯曲向上,涉案专利由两个间隔的长圆条孔组成,手柄为平直状;3.被诉侵权产品罩壳箭头部凹陷设计有纹路且后视镜安装处为直桶凹陷,涉案专利凹陷部为光面,后视镜安装处为双球面叠加造型;4.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之间曲面弧度之间存在差异。杭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主要设计特征在于整体较为圆润且呈勺子状,罩壳一侧凹陷呈箭头状,安装支架设置在罩壳底部三分之一处,罩壳设置有向上翻起的帽檐。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了上述主要特征,虽被诉侵权产品存在差异,但从整体来看,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主要设计特征相同、多面视图相近似,上述差异尚不足以对两者形状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因此,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外观设计专利比对原则,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近似,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2年12月16日判决:小某公司、摩某飞公司、牟某勇、龚某燕、龚某立即停止侵害,连带赔偿冯某东经济损失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6万元。

  小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对涉案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认定有误,涉案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是对摩托车手把罩产品的外观设计造型和功能有一定认识的人。

  浙江高院认为,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不能从专业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而是应当以对相关产品具有常识性了解的一般消费者为判断主体。对于涉案摩托车手把罩的外观设计而言,由于其是摩托车外部可视部件,故对该产品具有常识性了解的一般消费者,应当既包括组装者、维修者,也包括一般购买者、使用者。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外形均呈现圆润的勺子状,且由罩壳和安装支架组成,安装支架的形状、位置以及罩壳向上翻起的帽檐设计均相同。虽然两者在安装支架长度、罩壳箭头部、后视镜、曲面弧度设计上存在一定区别,但与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的设计特征相比,均属于局部细微区别,不足以使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外观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3年3月29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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