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3)浙01民初740号,合议庭成员:唐承飞、张之敏、沈丽敏
二审:(2024)浙民终266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路遥
【裁判要旨】
认定外观设计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的依据是相关产品的用途,在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涉案专利产品为图钉,被告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虽以“图钉画”为卖点,但从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实际产品形态来看,图钉与画板分离,消费者所直接接触到的产品包括单独的图钉,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看,用来制作图钉画的图钉本身即具有相对独立的产品形态,客观上可以作为产品单独存在、使用。图钉的常规用途为装订,使用图钉制作图钉画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利用了图钉的装订功能,故被诉侵权产品亦为图钉,而非图钉画,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刘某成诉称,宿迁市冠某礼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某公司)擅自通过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的天猫平台“悠乐美旗舰店”店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在被诉侵权产品链接被投诉删除之后仍通过其他链接销售,侵害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天某公司未尽职审核。请求法院判令:1.冠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天某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删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3.冠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合理支出26260元。
冠某公司辩称,其未实施制造行为,被诉侵权产品仅为图钉画的配件且具有合法来源,刘某成索赔金额过高。
天某公司辩称,其既非产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许诺销售、销售等直接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已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成系专利号为ZL2018××××9680.6、名称为“图钉(玫瑰)”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证书的简要说明记载,该外观设计产品用于装订,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尤其在于A部弧度的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立体图。2022年10月20日,刘某成在网络店铺公证购买24寸、【玫瑰小钉?高清效果】黑色框产品1个,主张该玫瑰小钉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冠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许诺销售。涉案链接在2020年10月24日至2023年7月29日共有30103条交易成功记录,交易总金额为5912976元。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刘某成系涉案专利权人,依法对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享有诉权。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为图钉,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庭审比对,两者的整体造型、细节均一致,属于相同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冠某公司在刘某成发起平台投诉后仍然重复上架销售侵权产品,主观上存在过错,其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冠某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另有少量库存侵权产品应销毁。天某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构成共同侵权。杭州中院遂于2023年12月20日判决:冠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销毁库存,赔偿刘某成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0万元。
冠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上诉理由为被诉侵权产品为图钉画,与涉案专利并非相似产品,故不构成专利侵权。
浙江高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涉案专利所保护的产品设计在于图钉的外观,产品载体为图钉,被诉侵权产品亦为图钉而非图钉画。冠某公司在其向消费者提供的实际产品形态中,图钉与画板分离,消费者所直接接触到的产品包括单独的图钉,从一般消费者的视角来看,用以制作图钉画的图钉本身即具有相对独立的产品形态,客观上可以作为产品单独存在、使用。故冠某公司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系图钉画的主张不能成立。冠某公司上诉另称被诉侵权产品并非用于装订,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不同。浙江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文本虽未明确该图钉可用于制作图钉画,但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中,图钉的常规用途即为装订,使用图钉制作图钉画的过程本质上也是利用了图钉的装订功能,故应当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的用途相同,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并无不当。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造型、细节上均一致,属于相同设计,故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至于冠某公司有关被诉侵权产品图钉在图钉画中仅具有技术功能从而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浙江高院认为,图钉画的美感不仅体现在其整体设计、布局,而且与图钉本身的图案、造型紧密相关,冠某公司在销售图钉画时以“玫瑰小钉”和“小钉”区分不同外观的图钉分别进行售卖,亦说明图钉本身的图案、造型对于图钉画的艺术价值具有一定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图钉在图钉画中显然发挥了其外观设计的美感价值,并非仅具有技术功能。遂于2024年5月1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