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2)浙11民初230号,合议庭成员:金红萍、王洁、刘芳春
二审:(2023)浙民终704号,合议庭成员:何琼、刘建中、李臻
【裁判要旨】
1.涉案专利无挡风板,被诉侵权设计则在炉头周围设置了挡风板,该挡风板固定在炉体上,系在涉案专利基础上增加的一处区别设计,应纳入侵权比对范围,但挡风板形状本身较为简单,主要起到挡风的功能效果,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
2.虽然被诉侵权设计的上、下支撑部可折叠,涉案专利未呈现可折叠形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状态主要为未折叠状态,在未折叠状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认定两者整体构成近似。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浙江鹿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鹿某公司)诉称,王某敏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内销售侵权产品,侵害了鹿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云和山某客木制品厂(以下简称山某客厂)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发货方,黄某俊系山某客厂的投资人及侵权产品所附商标的权利人。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敏、黄某俊、山某客厂: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将侵权产品销毁;2.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王某敏、黄某俊、山某客厂共同辩称,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属于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即使构成侵权,鹿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也过高。
丽水中院经审理查明:鹿某公司系专利号为ZL2019××××6372.8、名称为“气炉(擎天)”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产品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主视图。2022年5月,鹿某公司在王某敏经营的网店中公证购买了一款户外炉具,并主张该款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山某客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系黄某俊,被诉侵权产品所附3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均为黄某俊。
【裁判内容】
丽水中院认为,鹿某公司作为涉案专利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较,两者均由扁圆柱体形的炉体、炉头、上支撑架、下支撑脚、燃气管组成,相应的形状和结构基本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炉头周围是否有挡风板设计及炉底有无内凹设计和散热孔的分布,在两者前述整体形状和构造设计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上述区别在设计中所占比例较小,炉底部分正常使用时也不容易被直接观察到,对于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
现有设计抗辩的成立以被诉侵权设计相对于现有技术无新颖性和明显无创造性为标准,并且在评价是否明显无创造性时,对比文献限于一份,当然可以结合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设计常识。现三被诉侵权人以两份对比文献结合主张现有设计抗辩缺乏依据,不予支持。王某敏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所经营的网店内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侵权。丽水中院遂于2023年5月23日判决:王某敏、黄某俊立即停止侵害,王某敏赔偿鹿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黄某俊赔偿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万元。
王某敏、黄某俊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和授权外观设计均由扁圆柱体形炉体、炉头、上支撑架、下支撑脚、燃气管组成;炉头呈圆台形,圆台顶面中间内凹,外圈圆环状凸起,燃气出火孔均匀密集设置于圆台形炉头的斜侧面,炉头两侧有对称的方形环状支架;炉体顶部外周圆环区均匀分布四个上支撑架,支撑面呈锯齿状;炉体底部亦均匀分布四个下支撑脚,底面呈锯齿状;炉体底部设有多个圆形散热孔,点火开关设于其中;燃气管设于底部外侧,位于两只支撑脚中间。两者的区别在于:1.被诉侵权设计在炉头周围设置了挡风板,涉案专利无挡风板;2.被诉侵权设计的上支撑架和下支撑脚可以向内折叠,涉案专利不可折叠;3.被诉侵权设计炉体底部没有中间类方形内凹,且其散热孔数量多于涉案专利;4.涉案专利上支撑架与炉体连接的部分具有一定弧度,被诉侵权设计该部分无弧度;5.两者上支撑架、下支撑脚处的镂空形状和镂空洞数量不同。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同领域外观设计来看,气炉产品的主体部分大多由带炉头的扁圆柱体形炉体与上、下支撑架组成,故在进行侵权比对时,应重点关注各部分的组成关系和具体形状。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相比,不仅整体形状和部件构成及其位置关系相同,而且各部件的具体形态也非常接近,具备了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虽然两者存在如上所述的区别,但区别点3、4、5均属细微差异,在整体外观设计中所占比例很小,且区别点3位于炉体底部,并非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观察到的部位;被诉侵权设计中的挡风板系在涉案专利基础上增加的一处区别设计,挡风板形状本身较为简单,主要起到挡风的功能效果,对整体视觉效果未产生显著影响;虽然被诉侵权设计的上、下支撑部可折叠,涉案专利未呈现可折叠状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状态主要为未折叠状态,在未折叠状态的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情况下,应认定两者整体构成近似。综上,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于2023年9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