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一审:(2020)浙01民初2143号
二审:(2021)浙民终521号,合议庭成员:王亦非、郭剑霞、李臻
【裁判要旨】
专利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涉案专利同时具备常规使用状态、折叠状态、部分拉出状态三种可变换状态是其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被诉侵权设计亦具备了这一设计特征。该设计特征相较于两者在组件上的区别特征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外观,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诉辩意见及法院查明的事实】
詹某河诉称,其于2018年1月获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后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安溪百某乐家居装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某乐公司)使用,百某乐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外观设计产品。义乌市玖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杭州阿某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某巴巴公司)设立的1688网络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玖某公司、阿某巴巴公司:1.停止侵害詹某河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赔偿詹某河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43万元。
玖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主要由挂钩、连接座和衣物支撑三部分组成,该三部分的设计特征与现有设计均无显著差异,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方面存在多处明显区别,不构成侵权。
阿某巴巴公司辩称,其已尽到事后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措施。
杭州中院经审理查明:詹某河系名称为“伸缩折叠多层裤架”、专利号为ZL2017××××6754.3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专利简要说明载明,该外观设计产品系用于裤子、围巾等收纳,其设计要点在于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为立体图。2018年8月,詹某河与百某乐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将涉案专利以普通许可的方式授权百某乐公司使用。2020年7月,詹某河在网络店铺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主张该产品侵害涉案专利权。玖某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销售。
【裁判内容】
杭州中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从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来看,此类产品整体呈U形比较常见,但在弯折部位具体设计、挂钩、挂钩与横杆连接部位等设计上有较大的设计空间。这些部位设计的不同对产品的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整体形状、弯折部分具体设计、挂钩等设计上存在明显区别,从此类产品的一般消费者角度来看,足以对外观整体的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被诉侵权产品整体设计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杭州中院遂于2021年2月23日判决:驳回詹某河的诉讼请求。
詹某河不服,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认为,专利权的保护强度应当与其创新程度相适应。涉案专利为“伸缩折叠多层裤架”,包含常规使用状态、折叠状态和部分拉出状态三种状态,不同状态下每个挂杆在整体水平方向能拉出不同长度的变化状态。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在专利申请日前并无包含三种变化使用状态的伸缩折叠裤架设计。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涉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中亦认为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每个挂杆整体可在水平方向拉出不同长度的使用状态,及该状态下呈现的具体设计,容易受到一般消费者的关注,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影响。因此,涉案专利可变换三种状态为涉案专利的创新设计,构成涉案专利的设计特征。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均由两个C形挂钩、五个U形挂杆和串联挂杆的连接座三部分组成,挂钩均位于连接座两端可转动方向,挂杆均为一侧长一侧短的不对称设计,每根挂杆整体均可在水平方向拉出不同长度。如前所述,涉案专利同时具备常规使用状态、折叠状态、部分拉出状态三种可变换状态是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而被诉侵权设计亦具备了这一设计特征,尤其是具有涉案专利部分拉出状态下的设计特征。上述设计特征相较于两者在组件上的区别特征而言,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与涉案专利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外观,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于2021年6月17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玖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詹某河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