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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教育平台在职员工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8民初69282号、(2023)京73民终2575号   

  原告:作某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赵某   

  【案情简介】   

  赵某与作某帮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作某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入职作某帮公司直播课业务支持部中学数据分析组。作某帮公司在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手册中对保密信息、保密义务及违约责任作出了约定,并对赵某在作某帮公司用于存储经营数据的斑马大数据平台获取不同类型数据作出了不同级别的权限限制。但赵某经案外公司介绍,以一对一电话访谈的方式,在任职期间接受案外公司客户咨询百余次,披露作某帮公司与续报率、报名人次等60余项经营数据,持续时间一年有余,并获得经济报酬20万元。作某帮公司据此主张赵某侵犯其商业秘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主张赵某属于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恶意实施涉案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故以赵某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作某帮公司的赔偿请求。赵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侵害经营秘密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认定企业员工在任职期间以对外接受咨询的方式变相售卖具有商业价值的企业经营数据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侵权故意明显并对企业经营造成严重影响,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赔偿请求。本案对在职员工售卖企业经营数据等商业秘密的严重侵权行为予以有效惩治,充分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