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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献汇编作品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73民终4681号

  原告:徐某

  被告:中某书局有限公司

  【案情简介】

  徐某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出上万幅报纸图版,并为每个报纸图版配上文字介绍,由此形成《民国报纸总目》(简称涉案书稿)。徐某据此主张涉案书稿系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编排、分册,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徐某与中某书局有限公司(简称中某书局)磋商将涉案书稿申报国家出版基金项目,并向中某书局提供相关材料。中某书局获批国家出版基金项目资助款后,通知徐某其将自行完成该项目。此后,中某书局未经徐某许可,在出版的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涉案书稿作为核心内容,自行出版了同名图书(简称涉案图书)。徐某主张中某书局侵害其著作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对报纸图版及其对应著录文字进行汇编,在选择方面体现个性化表达,具有较高的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汇编作品。中某书局未经许可使用徐某的汇编作品出版涉案图书,侵害了徐某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被诉侵权行为符合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故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结合涉案出版基金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费用以及使用权利作品的比例,计算确定徐某实际损失数额为70万元,并综合考虑中某书局侵权故意明显、情节严重等情形,判决中某书局赔偿徐某经济损失1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被告在与原告经过磋商但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作品的情形构成故意侵权,并结合侵权人使用作品比例高、获利巨大、影响广泛等因素,认定侵权情节严重。本案为历史文献类汇编成果被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典型案例,加大了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