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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玲娜贝儿”玩偶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要旨】

  认定行为人仿冒玩偶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判断其生产、销售的玩偶是否与权利人的美术作品构成复制关系,并充分审查行为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复制品数量等情况。本案中,行为人生产、销售的“玲娜贝儿”玩偶在造型上与迪士尼“玲娜贝儿”美术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仅有细微差异,属于权利人作品的复制品,消费者能否从视觉上判断其购买的玩偶是正品还是赝品,与二者是否构成复制关系无关。在无法查明行为人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应选择最能全面评价行为人复制、发行他人美术作品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基本案情】

  迪士尼企业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创作完成“玲娜贝儿”美术作品。经授权,以该美术作品原形设计制作的“玲娜贝儿”玩偶于2021年9月29日由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运营的上海迪士尼度假区首次发表。2021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伙同武某乙(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玲娜贝儿”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指使他人生产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指使被告人武某甲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上贴附吊牌及收发货,后通过线下、线上方式对外销售。2021年10月至案发,袁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制作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共计25,000余件。2021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先后将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抓获,并分别查获仿冒“玲娜贝儿”玩偶成品、半成品、商标及手机、账本等物品。将现场查获的仿冒“玲娜贝儿”玩偶与著作权权利人创作的“玲娜贝儿”美术作品及玩偶正品相比,经相关公众的视觉观察,两者仅有细微差别,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玲娜贝儿”美术作品的复制品。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因仿冒“玲娜贝儿”玩偶而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及销售该仿冒玩偶的非法经营数额,故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复制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毛绒玩偶的数量指控其构成犯罪,具有法律依据。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生产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玩偶25,000余件,并通过线上、线下方式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两名被告人均与同案关系人武某乙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武某甲受同案关系人武某乙的指使,在仿冒迪士尼“玲娜贝儿”的毛绒玩偶上贴附吊牌及收发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武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判决没收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侵犯著作权的玩偶、主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对两名被告人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某、武某甲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涉案美术作品“玲娜贝儿”系迪士尼公司于2021年9月全球首发的IP角色,面世以来在全球热度居高不下,与该IP角色有关的周边产品亦深受消费者喜爱。本案被告人在该IP角色刚刚发表后即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深。为全面评价被告人犯罪行为,对其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侵权复制品数量进行充分审查后,在最高刑档内确定基准刑,充分体现“严保护”。此外,本案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浦东法院院长朱丹担任审判长,会同专家陪审员、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王迁教授和浦东法院知产庭“三合一”专业团队法官组成合议庭,在世界知识产权日(4.26)当天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上海市、区两级人大代表、版权方代表和社会公众现场旁听了案件审理。充分表明法院严厉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