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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支付宝优惠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互联网平台分发的优惠券包装装潢若经长期使用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及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可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上述包装装潢的,构成仿冒。实施多次跳转挽留弹窗行为的,因违反《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实施上述行为加重损害后果,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应予规制。

  【基本案情】

  原告某信息公司等系“支付宝”APP的经营者,其发现被告某科技公司等在“支付宝”APP的使用过程中投放涉案话费优惠券。两原告主张三被告投放上述优惠券过程中使用两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实施虚假宣传以及设置强制跳转、挽留弹窗等行为,上述行为招致大量消费者向有关部门投诉“支付宝”,损害两原告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两原告诉请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元。

  【裁判结果】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两原告主张的以蓝色作为整体背景色,在上端显示有白色券包矩形方框,其中有黑色字体、券类型及券价值和蓝色按钮,该种页面布局、色彩选择以及按钮样式等组合的券包界面样式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三被告使用与上述包装、装潢近似的优惠券,构成仿冒。第二,三被告优惠券上的宣传内容与其真实的优惠程度及使用方法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第三,在三被告网站购买涉案优惠券后,还会反复弹出类似优惠券挽留窗口,经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该行为违反《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或者影响用户关闭弹窗”。该规定可视为互联网行业实施弹窗行为所应遵循的商业道德。故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扰乱竞争秩序,损害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决三被告在相关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某信息公司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元。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支付宝”APP是一款具有很高知名度的软件,其经营者投放优惠券,亦许可商家投放优惠券,以吸引流量,提高用户粘性。三被告投放的涉案话费优惠券仿冒“支付宝”官方优惠券包装、装潢,意在产生混淆。三被告还在消费者浏览上述优惠券过程中设置强制跳转、挽留弹窗。上述行为导致大量消费者投诉。本案审理的亮点有二,一是首次认定“支付宝”官方优惠券的包装、装潢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对他人实施仿冒予以制裁。二是对设置强制跳转、挽留弹窗的这种互联网“老大难”行为作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规制,即以《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作为该行业商业道德,明确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还在诉前裁定行为保全,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前即有效制止侵权,及时保护消费者权益。另外,本案的诉前行为保全及判决均时值与“支付宝”高度关联的“双十一”,经相关宣传,引起业内及社会广泛关注,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澄清事实以及普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