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锦江区某商贸部与西安市蛋糕店A、西安市蛋糕店B、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号:(2023)陕01知民终113号   

  【裁判要旨】   

  1、“通知”和“删除”是“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基本构成要件。区别一般意义的侵权事实+通知删除模式,侵权人收到通知采取整改措施后仍涉嫌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当透过形式化的整改措施表象,从“必要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及时性并结合法律规则立法目的等实质层面深入考察。   

  2、基于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络服务的性质、平台的技术能力、可能引发的侵权后果以及平台经营模式,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对其网络用户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初步认知情况下,负有相对于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较高的注意义务,即除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转通知和“删除”义务外,作为专门从事消费性商品的网络服务平台经营者,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知识产权审查机制,审查侵权店铺采取措施的合理程度及实际效果,确认整改后使用标识的合法性基础及合法来源证明。   

  【案情】   

  锦江区某商贸部系“鹿屿森林”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人,该商标系属其经营者王某,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饼干、甜食、糕点等。   

  2023年2月7日,锦江区某商贸部在某电商平台搜索“鹿屿森林”,搜索结果中显示“鹿屿森林Cake手作蛋糕.冰淇淋.木糖醇(咸宁店)”,经营者为西安市蛋糕店A;2023年3月13日,再次搜索,显示店铺“鹿屿森林Cake手作蛋糕.冰淇淋.木糖醇(咸宁店)”,经营者显示为西安市蛋糕店B;上述店铺内商品图片上显示品名、商品详情介绍及在售商品包装均使用了“鹿屿森林”字样。上述网络店铺的经营地址、线下门店均相同,而且线下门店、户外宣传标识显示“鹿屿森林”及“秘境-鹿屿森林”字样。案涉电商平台经营者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科技公司”)。2023年3月,锦江区某商贸部向法院起诉上述两家网店所属经营者及北京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及合理费用1.36万元。   

  【审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西安市蛋糕店A、西安市蛋糕店B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名称、所销售的商品名称、商品详情页面等使用与案涉注册商标“鹿屿森林”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且所销售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容易导致混淆,故而构成商标侵权。而且从客观行为表现上来看,西安市蛋糕店A、西安市蛋糕店B在线上、线下的推广、宣传中使用含有“鹿屿森林”字样的行为,其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应当就案涉侵权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因北京某科技公司运营案涉电商平台,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虽不涉及直接侵权,但因锦江区某商贸部通过诉讼形式向北京某科技公司主张权利,应适用“避风港”规则判断其帮助侵权与否。尤其是北京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对案涉店铺进行过督促整改,故区别一般意义的侵权事实+通知删除模式,本案系案涉店铺采取整改措施后仍涉嫌存在实质侵权事实的新情况,故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何种注意义务,对更名后的案涉店铺应否继续采取措施是判断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本案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根据二审查明情形,二审法院认为案涉电商平台上的店铺只是更改了名称,更改后的“秘境-鹿屿森林”字样仍构成商标侵权;再重点从必要措施的有效性、合理性、及时性以及合目的性四个实质方面深入分析,确认北京某科技公司收到权利人通知后、截至二审辩论终结前,并未根据构成侵权的在案证据和蛋糕店服务类型对被诉产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 未尽到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尽的合理义务,因此应对商标权利人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西安市蛋糕店A、西安市蛋糕店B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二审判决西安市蛋糕店A、西安市蛋糕店B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锦江区某商贸部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平台对案涉侵权店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网络服务并对损害扩大部分在1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