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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终端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2023)陕01知民初244号

  【裁判要旨】

  当事人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时,需以审查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为前提。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应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

  【案情】

  原告荣耀公司是一家智能手机生产厂商,其享有的第10638363号“荣耀”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机、计算机、平板电脑等;其享有的第16140858A号“HONO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话、手机等。荣耀公司自成立后,一直持续有效地使用上述商标,经过多年发展,“荣耀 HONOR”手机已经占据国内智能手机市场的一定份额。被告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店中销售标识有“荣耀”“HONOR”的打印机相纸。荣耀公司认为,“荣耀”“HONOR”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该商贸公司在相纸上突出使用上述标识,构成对荣耀公司在先注册、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商标的复制、摹仿,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荣耀HONOR打印机相纸”,在商品分类表中应属于0107类“摄影用化学用品及材料”,与荣耀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荣耀公司请求本案认定“荣耀”“HONOR”为驰名商标,故在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荣耀公司商标专用权时,需以审查荣耀公司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为前提。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荣耀公司所持有的“荣耀”“HONOR”商标虽受让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但结合华为公司与荣耀公司的渊源,可以认定荣耀公司已取得了上述标识商誉的合理承继。涉案商标基于商标持有人的精心经营和宣传推广,持续使用时间较长,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广泛,市场份额占比较大,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显著性,已与荣耀公司的相关手机产品形成了稳固的对应关系,能够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被告所售的打印机相纸,在未经荣耀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外包装上使用了“荣耀”“HONOR”标识,主观上具有明显攀附荣耀公司驰名商标的故意,客观上借用了荣耀公司的市场声誉,可能使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来源产生联系,同时也减弱了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属于可能致使荣耀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荣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判决被告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荣耀终端有限公司“荣耀”以及“HONO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