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2022)陕01知刑初6号
二审: (2023)陕知刑终1号
【裁判要旨】
1.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五金配件等定制假冒品牌商品后销售或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上述两种行为非法经营均达到一定数额,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对此应数罪并罚。
2.假冒注册商标罪内涵有生产及销售行为,因无法认定被告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各自的销售金额,对被告人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符合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案情】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色丽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等系“
”“
”“
”“
”“
”“
”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被告人未经上述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印有上述标识的产品。2022年4月起被告人邓各广、颜文姣,从网上购买带有“Dior”花纹的布料及配件等,雇佣他人生产假冒“Dior”牌包后通过微信等向外销售,二被告人非法经营数额为376915余元。2021年1月起肖某某、刘某某,采取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五金配件等方式定制生产假冒品牌包后销售或直接购进假冒品牌包销售的模式,大量销售假冒“Dior”“
”“
”等品牌包,销售金额共计254920元,违法所得62925.5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价值共计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2021年8月起,明知其以低价购进的“LOUIS VUITTON”品牌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销售,其销售金额为223165元。2021年3月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在申报出口迪拜的货物中发现大量侵犯知识产权产品,遂将该案移送西安市公安局,经西安市公安局侦查告破。
【审判】
本案被告人从2020年4月起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至2021年3月后,对被告人的连续犯罪行为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进行裁判。
被告人邓某某伙同被告人颜某某,在其生产的手提包上使用与“Dior”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非法经营数额37万余元,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肖某某、刘某某既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五金配件等定制假冒品牌包后进行销售,亦直接购进假冒品牌包销售,上述行为分属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若均构成犯罪,对被告人应数罪并罚。因无法确定两种行为的销售金额,且假冒注册商标罪内涵有生产及销售行为,故对二被告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22万余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邓某某、颜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进购原材料、组织生产、负责销售,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颜某某听从邓某某安排,参与生产,协助推广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肖某某、刘某某查明的销售金额25万余元,其同时销售侵犯多个注册商标的产品,基于二被告人的销售金额、侵权情节等,可认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同时扣押的肖某某、刘某某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29万余元,依法亦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对二被告人进行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联系生产作坊、进购原生产材料、购进成品包并销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刘某某听从肖某某安排,负责记账、发货、联系客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全案并处罚金34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邓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判决:
颜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一审刑....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