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兆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人:方某君
【案情摘要】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系非晶带材生产线技术秘密权利人。兆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非晶带材产品的研发制造,其实际控制人方某君安排指使郁某坤等人以兆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利诱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非法获取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晶带材生产线技术秘密,并聘用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员工,搭建了使用上述技术秘密的生产线。经评估,涉案技术秘密研发费用为4007万元,对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许可费损失为195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兆某股份有限公司以利诱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给青岛云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方某君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兆某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三百万元;方某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加强科技创新司法保护力度的刑事典型案例。本案非晶带材生产线技术秘密系高科技领域非晶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投入大、商业价值高。本案的裁判,不仅对侵害关键核心技术构成单位犯罪的单位处以高额罚金,同时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予以严惩,彰显了山东法院对科技创新领域犯罪行为从严惩治的力度和决心,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激发社会创新活力也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高斐、人民陪审员江世学、人民陪审员刘成爱,书记员周莹子。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圣林、法官李英三、法官徐友仁,书记员任秀秀。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