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北京亿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北京亿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从肢体中排出血液的装置”发明专利权人。北京亿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山东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行政裁决,责令山东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山东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服上述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涉案行政裁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与北京亿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山东贝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发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对行政行为实体标准的司法审查,有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于形成行政和司法保护合力,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推动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水平不断提升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王燕、人民陪审员李惠琴、人民陪审员张肇伟,书记员董赫赫、黄梦亭。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