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歌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敏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歌某股份有限公司系“MEMS麦克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歌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苏州敏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麦克风产品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苏州敏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苏州敏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延伸阻挡部”特征属于功能性特征,其形状构造应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来确定,被诉麦克风产品不具有“延伸阻挡部”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对争议技术特征记载为“所述外壳声孔位置向封装结构内部延伸设有阻挡外界气流的延伸阻挡部”,该特征明确限定了“延伸阻挡部”的方位和结构,即其设置在“外壳声孔位置”并“向封装结构内部延伸”。虽然上述特征中包含了功能性描述“阻挡外界气流”,但将该方位和结构及其所起到的功能结合起来理解,能够清晰确定该技术特征内容。因此,“延伸阻挡部”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被诉麦克风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法院判决苏州敏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准确界定“功能性特征”的专利侵权典型案例。如果某个技术特征已经限定或者隐含了技术方案的特定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即使该技术特征同时还限定了其所实现的功能或者效果,原则上亦不属于功能性特征,不应作为功能性特征进行侵权比对。本案的裁判,明确了专利侵权判断中“功能性特征”的判断标准,依法认定侵权并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有效保护了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彰显了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创造,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司法导向。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王燕、法官石利华、法官郭静,法官助理魏忠华,书记员秦文、许郑楠。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原晓爽、法官张本勇、法官吴红权,法官助理毛涵,书记员汪妮。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