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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原告: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

  被告: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系“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认为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未经授权销售名称为“博洋9”的甜瓜种苗,侵害了“博洋9”甜瓜植物新品种权,请求法院判令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买者从品种权人或经其许可的人合法获得种子后,将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并非侵权行为;但是如果用来培育种苗的种子无证据证明来源于品种权人,将来源非法的种子培育成种苗的相关生产、繁殖和销售行为则构成侵权。虽然查明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从天津德某种业有限公司的合法经销商处购买了共计六万粒“博洋9”甜瓜种子,但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对外宣传称一年销售三四十万株“博洋9”种苗,明显已经超出其合法购买种子数量,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法院判决寿光尚某种苗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在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正确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加大种业创新司法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销售蔬菜瓜果种苗的经营主体将购买的种子培育成种苗进行销售是否适用权利用尽原则,并认定当销售数量远超适用权利用尽的范围时,仍然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有利于加强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和促进市场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本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四批)”。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王燕、人民陪审员胡桂云、人民陪审员姚蔚,法官助理董赫赫,书记员黄梦亭。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罗霞、法官胡晓晖、法官杜丽霞,法官助理董宁,书记员李思倩。

附判决:

11.(2023)最高法知民终47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