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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基地设计图纸”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第三人: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未某跨境电商总部基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简称设计合同),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交付了上述项目的涉案设计图纸。后双方发生争议,经诉讼,法院判决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另行委托山东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将涉案设计图纸上传图审平台进行图纸审核。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认为山东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其涉案设计图纸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委托人和受托人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设计合同未对发生纠纷后双方如何使用涉案设计图纸进行约定,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即建设涉案项目范围内使用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涉案设计图纸。鉴于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建筑行业的强制性规定,未某(山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直接使用设计图纸用于审批,其另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山东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传涉案设计图纸进行审核,并未超出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不能认定山东高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侵害了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涉案设计图纸著作权。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华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平衡著作权委托创作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的典型案例。对于委托创作作品,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同时,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人需要借助有资质的单位才能实现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的,有资质的单位在委托创作特定目的范围内使用委托创作作品不宜认定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委托创作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的著作权权利边界,有效避免了委托人与受托人利益失衡,彰显了公正合理保护的司法政策。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李玉、法官鞠荣荣,法官助理白晓宽,书记员徐秋月。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张金柱、法官柳维敏、法官彭震,法官助理张甜,书记员邢晓宇。

附判决:

10.(2023)鲁民终1210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