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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XR”行业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海南创某科技有限公司等

  被告:王某

  【案情摘要】XR(ExtendedReality,扩展现实)是指通过计算机将真实与虚拟相结合,打造人机交互的虚拟环境,是VR(VirtualReality,虚拟现实)、AR(AugmentedReality,增强现实)、MR(MixedReality,混合现实)等多种技术的统称。海南创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其运营的PICO网站、APP及VR一体机向客户提供服务。PICO用户协议载明PICO账号仅限注册人使用,未经同意,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有偿或无偿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任何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该PICO账号。王某运营VR魔趣网站,该网站向付费用户提供大量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提供获取PICO游戏资源的方法,王某还指导、帮助用户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海南创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王某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明知PICO账号不得转让、出租,仍违反规定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租赁服务,挤占海南创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用户和应用资源进行商业运作,攫取商业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并扰乱PICO正常运营秩序和生态,损害海南创某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权益,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系涉XR行业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发展,XR技术逐步运用在消费市场中,有关XR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断涌现。本案实质上系经营者擅自利用权利人数据资源获取竞争优势,损害其他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裁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对侵害数据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认定,维护了新兴XR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对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也进行了有益探索。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尊知、法官王晓琳、人民陪审员杨嵘,法官助理石超丹、暴鹏宇,书记员李小池。

附判决:

案例8.504号判决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