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等
【案情摘要】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的纯棉柔巾商品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棉巾商品上使用了与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纯棉柔巾商品装潢近似的装潢。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了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获利的相关初步证据,而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供其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本案不必再考虑知识产权贡献率。法院最终根据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宣传的侵权商品销量、销售均价、侵权持续时间、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年报公布的净利率等信息,确定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获利已超过深圳全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判决名某(广州)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正确适用裁量性赔偿及举证妨碍规则,全额支持权利人3000万元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尽可能充分考虑案件事实计算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即使不能精确计算,也可以在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确有证据支持的基础上,根据案情运用裁量权确定计算赔偿所需的其他数据,概括确定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不但对裁量性赔偿的适用进行了有益探索,对类案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并且有效运用举证妨碍规则强化了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的司法导向。本案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李玉、法官鞠荣荣,法官助理白晓宽,书记员徐秋月。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书记员邢晓宇。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