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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时”商标侵权案


  原告:好某公司

  被告: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好某公司系“KISSES”“好时”系列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巧克力、糖果等,“KISSES”曾在2013年4月之前就被认定构成在巧克力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起分别在第29类“水果蜜饯”等商品上注册了“kisses”“好时之吻”等商标,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了使用上述商标的薯片、蜜枣等商品。好某公司认为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了好某公司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系恶意复制、摹仿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禁止使用该注册商标,而不受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时间的限制。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申请注册“kisses”“好时之吻”商标前,好某公司涉案“KISSES”“好时”商标已经持续多年宣传使用,在巧克力、糖果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先后申请了十余件与好某公司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系复制、摹仿好某公司涉案驰名商标,可以认定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虽然好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间距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已超过五年,但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商标为恶意注册,好某公司主张权利并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好某公司涉案商标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皇某(福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州赫某食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恶意注册商标权人进行有效规制的典型案例。判断被诉侵权注册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在先商标是否驰名、被诉侵权商标申请人申请理由以及使用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通过恶意注册商标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有效保护了外方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树立了山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纪晓昕、法官石利华、法官郭静,法官助理宋福顺,书记员张瑞妤、许郑楠。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张金柱、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书记员邢晓宇。


附判决:

5.(2023)鲁民终608号.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