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等
【案情摘要】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系“超体”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耐酸饮料、植物饮料、水(饮料)等。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认为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饮料的行为侵害“超体”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应承担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在其商品正面瓶贴位置实际使用“超体能量”,其中的变体“超体”与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超体”商标字体不同,且该变体“超体”系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另一注册商标,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对变体“超体”的使用不能视为对涉案“超体”商标的使用;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还在其商品瓶体正中央以透明浮标形式使用了宋体简体“超体能量”,但“超体能量”四字字体大小均完全相同,并未突出使用“超体”,该种使用方式亦不能视为对涉案“超体”商标的使用。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此前三年内对涉案“超体”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但因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仍应赔偿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判决北京燕某饮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济源鑫某饮品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正确厘清商标专用权与禁用权的保护范围,及时制止商标权人权利滥用的典型案例。本案的裁判,通过对商标权人是否实际规范使用注册商标进行了准确判断,既对商标权人主张高额赔偿的权利滥用行为坚决予以规制,又判决侵权人承担商标权人维权合理开支,统筹协调防止权利滥用和公正合理保护,对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庄辛晓、法官张正良,书记员许英琪。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于志涛、法官柳维敏、法官张金柱,法官助理赵有芹,书记员丁艳奇。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