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被告: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宏某中医诊所等
【案情摘要】1907年“宏济堂”在济南创立,1955年公私合营,包括前店后厂,1958年店厂分设。前店一直使用“宏济堂”字号,并于2011年9月更名为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公司。后厂于1999年更名为济南宏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更名为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20日申请注册“宏济堂”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包括医疗诊所服务、医院等。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的宏某中医诊所在营业场所内突出使用“宏济堂”字样并提供医疗服务。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某中医诊所上述行为侵害涉案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宏某中医诊所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自“宏济堂”店厂分设至今,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一直使用“宏济堂”字号,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宏某中医诊所并将“宏济堂”作为企业字号具有正当的权利来源及历史延续性。其次,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1999年使用“宏济堂”字号之前从未使用“宏济堂”作为商标和字号。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分支机构一直使用“宏济堂”字号,“宏济堂”字号及其商誉在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展中得到持续传承,且其管理的各药店一直保持“坐堂问诊”这一传统,应认可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诊疗服务上的在先权利。再次,考虑到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宏济堂商标并生产药品、山东宏某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从未中断使用“宏济堂”字号、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对“宏济堂”字号的使用具有历史延续性,为了传承、发展和弘扬“宏济堂”中医药老字号,两者善意共存较为合理。最后,山东宏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在“宏济堂”商标申请注册前已经拥有并实际使用“宏济堂”字号,并先后以该字号设立了分公司,具有持续使用其企业字号的意图,并不具有侵权的主观恶意。综上,根据尊重历史、保护在先权利、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原则,法院判决驳回山东宏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系正确处理商标与老字号权利冲突,促进齐鲁中医药传统品牌传承发展的典型案例。商标与老字号的权利冲突,实质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传统品牌在历经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后应当如何确定权利边界的问题。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商标与老字号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历史因素,本着善意共存和包容发展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的裁判,对于具有历史传承的中医药老字号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确定权利边界和促进包容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一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刘念波、法官李玉、法官鞠荣荣,书记员徐秋月。
二审法院审判人员:法官张金柱、法官柳维敏、法官彭震,法官助理马强,书记员邢晓宇。
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