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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龙、刘某飞、许某某复制发行“蓉宝”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案

  基本案情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吉祥物(以下简称“蓉宝”)为美术作品,其著作权人系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飞、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于2023年5月底至6月底,对从官方授权店铺购买的“蓉宝”立款和坐款毛绒玩具进行拆解、打版,复制生产并对外销售。三名被告人分工合作,分别在河北省、河南省进行复制生产和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该吉祥物。截至案发,刘某龙、刘某飞、许某某共计复制生产“蓉宝”玩偶784个,其中已销售520个,已生产未销售264个,共收取货款12818元。

  裁判结果

  天府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飞、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龙、刘某飞、许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刘某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飞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许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第31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是中国西部地区第一次举办世界性综合性运动会。本案是全国首例侵犯成都大运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公检法机关协调联动,坚持快侦、快诉、快判;法院依法提前介入研判案情,仅用时5天即审结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了侵犯大运会知识产权犯罪,彰显了护航“法治大运”的司法力度。判决坚持宽严相济,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两名被告人判决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一名被告人单处罚金,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违法所得并积极缴纳罚金,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法院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送《关于加强成都大运会文创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建议》,建议平台加强对入驻商家的引导和监督,加大对销售大运会侵权商品商家的处罚力度,共同营造大运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