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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某铁路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某创作完成的短视频作品于2022年3月发表在抖音APP,并于2022年5月办理版权登记。某某新闻账号获得周某某授权,通过微博官方账号发布该视频,并配以文字介绍。后某铁路公司发布微博,内容系上述文字,文末有@某某新闻,文字下方即上述视频,可在线播放,画面显示“某某新闻”水印。点击视频播放界面或“某某新闻”文字,页面跳转到“某某新闻”账号。周某某认为某铁路公司并非转发链接,而系通过账号直接提供其作品,构成侵权;某铁路公司主张仅系转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武侯法院审理认为,某铁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微博账号,将周某某作品置于公共网络中,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意下载、浏览,侵害周某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判决某铁路公司赔偿损失。一审宣判后,某铁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被诉行为,系复制“某某新闻”发布的周某某作品视频链接后发布到自身账号,由微博平台设置的分享技术,自动解析播放周某某作品。播放的视频与“某某新闻”微博链接指向的系同一视频。某铁路公司被诉行为,虽然将周某某作品在自身微博账号端呈现,但并未设立新的传播源,仍系“某某新闻”上传至服务器后提供。故某铁路公司提供视频链接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行为,并未侵害周某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审改判驳回周某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网络技术高速发展,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愈发普遍。互联网的发展,也给版权司法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在推进网络健康发展、促进文化创作、推动产业繁荣发展上,需要准确判断被诉行为与侵权传播的关系。本案中,某铁路公司利用微博技术手段,复制文字加链接,发表后的链接转为视频在账号端呈现。从公众感知角度,某铁路公司通过微博传播周某某作品,但此种非典型转发,不存在下载、上传行为,实际系使用技术手段将他方账号内容转发。互联网此种促进分享、加速引流模式,属于技术手段,尚不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本案准确定义传播行为性质,剖析技术手段方式,审慎适用侵权判定,推进著作权保护与互联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对于同时期类似案件的裁判起到了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