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优公司是面向国际国内的机械设备制造商和分销商、设备售后维护服务商以及工程承包商。经过长期经营活动,某优公司与上游供应商A公司,下游B公司、C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并总结出关于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与供销价格及利润空间等信息的经营秘密。对于上述经营秘密,某优公司严格控制员工查看权限,并与接触人员进行保密告知以及保密约定。2005年,陈某某入职某优公司,2016年升任商务副经理,全权负责某优公司与B公司、C公司的洽谈和审批刀闸阀等产品的交易事项,2017年陈某某申请离职。2018年,陈某某与林某某成立某宇公司,陈某某利用其在某优公司掌握的相关经营秘密从A公司处购买与某优公司相同的产品并以低于某优公司的价格向B公司、C公司出售,以低价竞争的形式大肆抢夺某优公司的交易机会,使某优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某优公司对于其在多年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供销价格及利润空间等经营秘密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该经营秘密应受法律保护。某优公司前员工陈某某违法将任职期间取得的经营秘密披露给某宇公司,某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违法使用该经营秘密大肆恶意抢夺某优公司的交易机会,陈某某、某宇公司的上述行为行为已共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要件,故一审判决某宇公司、陈某某立即停止使用某优公司的经营秘密,并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使用;连带赔偿某优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7.9万元。一审宣判后,某宇公司、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权利人主张构成商业秘密的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供销价格及利润空间等信息是其花费大量时间、金钱和劳动总结出来的增加其在同行业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属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信息,权利人为该经营信息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据此,该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某宇公司与某优公司前员工陈某某非法使用某优公司商业秘密直接与权利人竞争,抢夺权利人的交易机会。本案通过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鼓励企业使用合法合规措施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并对某优公司与陈某某的侵权行为进行高额判赔,彰显了司法保护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决心和力度,体现了司法保护的责任担当,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良好氛围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