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澳甜糯75”玉米新品种是天津某玉米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2020年4月1日,天津某玉米公司授权天津某种业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生产、经营“澳甜糯75”玉米品种,许可期限自2019年3月1日至保护期限届满。并在同日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天津某种业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2022年2月24日,天津某种业公司代理人公证取证在四川某农业公司种子门店购买了玉米种子3袋。经庭审查看,被诉产品标注为“早甜糯339”玉米种子,包装袋上载有四川某农业公司图文标识;商品详情中印制有质量指标、净含量;产地:四川;底部载有四川某农业公司名称及地址:还印制有检测日期2022年1月。四川某农业公司辩称,其通过合法渠道采购被诉种子,有权对散籽包装后出售,其自行包装后通过线下门店的方式对外销售的种子与权利品种并非相同。本案审理中,天津某种业公司和四川某农业公司申请就被诉“早甜糯339”与“澳甜糯75”是否属于极近似或相同品种事项进行鉴定,2023年5月22日,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结论:检测样品“早甜糯339”与对照样品“澳甜糯75”极近似或相同。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公证购买自四川某农业公司开设的种子门店,商品外包装载有四川某农业公司的相关信息以及图文标识,四川某农业公司亦认可生产、销售了经公证取证的玉米种子,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四川某农业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玉米种子“早甜糯339”的生产、销售行为。四川某农业公司主张该玉米种子系从上游商家处收购,经过四川某农业公司包装后进行销售,其有权进行售卖。成都中院认为,无论前述主张是否客观真实,均不影响本案中基于产品印制信息认定其生产者身份。故一审判决四川某农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天津某种业公司“澳甜糯75”植物新品种权的玉米种子;四川某农业公司赔偿天津某种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是推进种业振兴、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在促进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极其关键的作用。本案有效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利,对于净化种子市场、促进种业创新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同时,本案进一步厘清擅自实施散装种子包装后予以售卖行为的法律定性。本案中,四川某农业公司并未举证证实其包装、销售的种子来源于案外人,同时即使四川某农业公司所售卖的玉米种子系从案外人处收购,其将与授权品种相同的种子予以包装并标注生产者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属于生产、销售侵权种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