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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设计院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某某机械厂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设计院公司系发明专利“一种用于共振破碎机的振动装置及共振破碎机”的专利权人,其发现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提出侵权诉讼。一审法院根据专利权人申请,对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改造工程中使用的被诉侵权共振破碎机进行证据保全,现场存在正在作业的被诉侵权共振破碎机两台。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对其中一台设备的外部特征进行拍照、录像,拟拆卸该设备一侧的盖板以便拍摄拆卸后的内部特征时,施工现场一位自称该设备所有者的人员过来开始阻碍证据保全工作,一审法院工作人员告知了其采取证据保全的情况及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后,其仍继续阻扰人民法院对前述共振破碎机的拍摄及取证工作,并指示现场工人将另一台未被拍摄的设备开走。而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则称其无权处分该设备,并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某机械厂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法院在告知权利义务及风险后,未再拆卸设备,亦未拍摄到该设备内部结构等技术特征。证据保全后,某设计院公司根据四川某建设工程公司提供的《设备租赁合同》,申请追加某某机械厂作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同意并依法追加被告。一审庭审中,某某机械厂认可前述被诉侵权产品由其制造、使用,认可在证据保全中自称设备所有人的现场人员为其投资人张某某。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某设计院公司主张专利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可分解为A至I共9个技术特征,且其中包含偏心轴及其偏心矩的质量、角度、半径、扇形面积等计算,还包括偏心轴在转动时须运用力学理论来解释的技术特征。一审法院认为,虽然证据保全时因无法拆卸盖板,导致其覆盖的内部结构无法查看,相关数据无法准确测量并计算,但证据保全时对被诉侵权产品中被六孔盖板覆盖的箱体外对称设置的三个偏心部件的内圆周长、内圆圆周到扇形圆弧外侧的距离、偏心块厚度、偏心块扇形圆弧的弧长均能够测量,前述数据可以作为计算被诉侵权产品偏心轴部件及其偏心矩的依据。因此,在进一步详细分析关于偏心部件内圆形半径、内圆圆心到扇形圆弧外侧的距离、偏心部件外圆环扇形部分对应角度、扇形圆环偏心矩以及偏心轴在回转运动时其水平和竖直方向分力等具体计算方式及计算结果的基础上,结合证据保全的具体情形,对被诉侵权人作出不利认定,推定权利人的侵权主张依法成立。故判决某某机械厂停止侵权,并赔偿某设计院公司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某某机械厂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机械领域破碎机发明专利的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既涉及机械结构的分析,又涉及力学领域知识的实践运用。随着涉及发明专利、前沿领域案件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占比增加,侵权认定难度加大,与侵权比对、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等相关的技术事实查明更为复杂,技术快速发展对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人民法院有效运用证据保全制度,不仅有助于破解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实现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还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侵权人擅自转移被诉侵权产品、不配合证据保全,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相关技术事实无法准确查明,且侵权人在诉讼中也未提交证据表明被诉侵权产品的具体技术特征并进行完整比对,则推定侵权人侵权成立,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案件依法裁判,不仅对于破解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难”,构建知识产权领域诉讼诚信体系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而且能有效激发社会创新创造的信心和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