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兆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被告单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郁某
【案情摘要】青岛某先进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公司)掌握有生产铁基非晶带材、非晶变压器的技术秘密。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方某、法定代表人郁某通过利诱青岛某公司员工的方式,非法获取了青岛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并采取高薪诱惑的方式,聘用青岛某公司技术员工,给青岛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单位以利诱方式非法获取并使用青岛某公司的商业秘密,给青岛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方某、郁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遂判处被告单位罚金300万元; 方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郁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技术秘密作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构成企业的核心资产,直接关系企业的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本案所涉技术秘密是高科技领域非晶行业的关键核心技术,研究开发投入大,商业价值高,对于被告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施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彰显了对侵犯技术秘密违法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治,体现了严格保护司法理念的鲜明导向,为科技创新创业者营造了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