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北京某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第三人是名称为“从肢体中排出血液的装置”的发明专利权人,因与原告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被诉产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责令原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相应的侵权信息、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设备。原告不服行政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当事人争议的专利技术特征“所述内径总是足够小以保持所述压力高于所述肢体的动脉血压”,结合被诉侵权产品对适用的人体部位及人体收缩压有严格限制范围,以及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及宣传彩页,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与上述专利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因此,行政裁决合法,应予维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跨区域技术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法院在对行政行为程序正当性和实体标准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对侵权判定作出准确的判断。通过积极履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助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对促进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统筹协调、协作保护,构建胶东半岛多元联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起到有力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