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南某公司)
原告:青岛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青岛某公司)
被告:王某
【案情摘要】海南某公司是PICO、“PICOVR助手”App的开发运营者,青岛某公司是PICO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主体。被告王某是某VR网站的经营者,其向网站付费会员提供PICO账号及密码信息,付费会员使用网站提供的PICO账号和密码即可获取PICO内游戏资源,被告还指导、帮助付费会员以多种手段使用破解版PICO游戏,并提供相应教程和工具。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公认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在明知互联网账号实名制及游戏账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的行业惯例的前提下,仍然对外有偿提供PICO账号、密码,违反了公平诚信原则及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和规范管理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业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例涉XR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本案探索解决了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业态下,非同业竞争者之间的竞争关系认定问题,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分享原告会员账号密码的行为,实质上挤占了原告的网络用户资源,为被告谋取交易机会、获得竞争优势,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不仅制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同时对XR行业领域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规范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竞争优势,促进XR行业等新型商业模式正常有序发展,净化互联网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