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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玉楼春》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阿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北京优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优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享有电视剧《玉楼春》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被告是某视频平台的运营方。原告发现,随着《玉楼春》上线及剧集更新,被告平台出现大量侵权视频,并涉及会员专享和超前点播的内容,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应当知道平台用户的行为侵害了《玉楼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平台用户的侵权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部分重复侵权的平台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信息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公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短视频在各大网络平台日渐流行,由此引发的影视作品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制作传播者之间的纠纷也迅速增多。本案的审理明确了判断短视频平台运营者构成帮助侵权的审查要素,厘清了“通知-删除”规则与“红旗标准”在短视频平台运营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判决结果兼顾权利人、平台经营者、网络用户的利益平衡,既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作品的传播,促进了互联网及文化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