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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系列商标侵权案

  原告:耐某有限合伙公司

  被告:中山市酷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中山酷某公司)

  被告:阮某

  被告:中山市某坊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中山某坊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0年,原告就中山酷某公司、阮某的商标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后调解结案。2021年7月,原告发现中山酷某公司、阮某及中山某坊公司再次实施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原告认为,三被告故意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销毁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中山酷某公司、阮某、中山某坊公司生产、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原告与中山酷某公司、阮某签订的《和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和解协议》签署后,故可以依据《和解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中山某坊公司并非《和解协议》的当事人,不应按照《和解协议》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侵权库存商品,中山酷某公司、阮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90400元,中山某坊公司对其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据商标权人与侵权人在先签订的和解协议确定赔偿数额的商标侵权案件。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权利人与侵权人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达成的事先约定在后续侵权纠纷中可以作为确定侵权赔偿金额的重要参考。同时明确,权利人与侵权人事先达成的约定对于后续侵权案件的其他被诉侵权人没有约束力。本案的裁判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金额的确定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不仅有利于破解侵权赔偿举证难题,切实加大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提醒市场经营主体遵守契约、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