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典例簿
“直冷式螺旋预冷机降温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原告:潍坊某工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润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润某公司)

  被告:山东兴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兴某公司)

  【案情摘要】原告是名称为“直冷式螺旋预冷机降温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山东润某公司制造、被告山东兴某公司使用的直冷式螺旋预冷机降温装置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对被告山东兴某公司处的被诉侵权产品予以证据保全。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山东兴某公司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擅自拆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须将被诉侵权产品拆解以进行比对,因被告擅自拆装法院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导致无法进行侵权比对,被告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法院判决被告山东润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被诉侵权产品系山东兴某公司从山东润某公司处租赁使用,山东兴某科技公司支付了合理对价且租赁期限未到期,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无需承担停止使用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法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规则、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典型案件。在明确告知被诉侵权人不得破坏或转移法院保全证据及法律后果,被诉侵权人依然对法院保全的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拆装的情况下,法院推定侵权事实成立,判令被诉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裁判通过充分发挥证据保全制度效能,有力打击了擅自破坏法院保全证据的行为,对于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裁判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同时明确了租赁侵权产品构成合法来源的要件,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