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歌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某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苏州某公司)
被告:潍城区某电子科技中心(简称潍城某中心)
【案情摘要】原告是名称为“MEMS麦克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认为,被告苏州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实施了原告的专利,被告潍城某中心销售、许诺销售了搭载被诉侵权产品的商品,两被告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技术特征“延伸阻挡部”,权利要求的完整记载为“所述外壳声孔位置向封装结构内部延伸设有阻挡外界气流的延伸阻挡部”,其中虽然包含了功能或效果性描述“阻挡外界气流”,但同时限定了“延伸阻挡部”的方位和结构,将所描述的方位、结构与功能效果相结合能够清晰地确定“延伸阻挡部”的具体方位和结构,因此,“延伸阻挡部”不属于功能性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两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法院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被告苏州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万元,被告潍城某中心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仅需承担停止销售的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准确认定功能性特征的专利侵权案件。功能性技术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本案在阐述、分析功能性特征的含义及特点的基础上,准确认定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某项技术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避免了不当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问题,厘清了专利权保护界限,保护了企业的专利创新成果,有助于树立企业自主研发、自主创新的正向激励导向,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