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欧某公司成立于1994年,是涉案“欧派”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欧某公司认为洪某厨卫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店内陈列牌匾、宣传名片上大量使用“欧派”文字,侵害其涉案商标专用权,提起本案商标侵权诉讼。二审期间,洪某厨卫经营部的经营者丘某妹抗辩其已于2019年3月搬迁店铺,但一直未办理经营场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欧某公司公证取证时,洪某厨卫经营部已不在原工商登记的地址经营,使用“欧派”文字作为店铺招牌的店铺不是其实际经营,侵权行为不是其实施,其不构成侵权。法院认为,洪某厨卫经营部与欧某公司的经营范围相似,洪某厨卫经营部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经营场所的店铺招牌、店内陈列牌匾、宣传名片上大量使用“欧派”文字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欧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丘某妹的抗辩,不能对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布的企业信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对所公示的信息负有保证真实性和及时报送登记的义务,丘某妹在变更洪某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后未及时报送申请变更登记,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欧某公司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将注册登记为该地址的企业及经营者作为侵权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在无证据证明实施涉案侵权行为另有其人的情况下,由工商登记的经营主体承担责任。故判决洪某厨卫经营部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欧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2万元。
典型意义
企业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机关的登记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判断企业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近年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不少案件存在因企业主体变更经营场所等企业信息时未及时向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实际侵权主体与工商登记主体不一致的情形。本案裁判明确了经营者报送企业信息的主体责任,对指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及时报送企业信息,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