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广东某大学2008年10月21日获得“广外”注册商标所有权。广西某外语职业学院于2011年5月4日变更校名为广西某学院。广东某大学发现广西某学院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简介、网站首页背景图片标题、网页栏目文字介绍、文章标题及内容中多处使用“广外”文字,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广东某大学因向广西某学院寄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停止上述使用行为、赔礼道歉未果,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当高校将校名简称作为教育服务品牌申请注册取得商标后,该简称即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及品牌宣传效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后成立的其他高校在同行业领域使用相同或类似简称时,应当尽合理的注意避让义务,避免削弱既有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该商标与权利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广外”商标是广东某大学对其校名简称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及宣传推广,成为该校的教育品牌标志之一,且在相关公众中“广外”商标标识与广东某大学提供的教育品牌服务已形成紧密联系。广西某学院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对外发布信息,面向的群体不仅是本校师生,还有不特定社会公众;其在教育行业推广宣传教育服务或实际提供培训服务时对“广外”文字的使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且属于在同行业领域对类似校名简称的使用。在没有证据证实有在先使用等先用权抗辩事实的情况下,广西某学院的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抗辩在使用“广外”标识的同时加入其他标识,足以区分其提供教育品牌服务的来源,不会产生与“广外”商标混淆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使用行为实质上削弱了“广外”商标与广东某大学之间的联系,妨碍了该商标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故判决广西某学院停止侵权,并赔偿广东某大学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在教育产业化的市场环境下,校名及校名简称作为高校的无形财产,承载了社会评价和大学自身发展建立的声誉,具有市场商业价值,应作为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予以保护。本案对高校之间使用校名简称的合理边界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司法裁判确认高校通过商标权保护其校名简称的可行性,对保护知名高校名称或校名简称、规范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具有较好的引导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