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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灵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文某、梁某谷、汕头市欢某玩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

  灵某文化科技公司成立于2009年,是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人。2020年通过公证取证方式在文某、梁某谷各自经营的店铺分别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产品标注的生产厂商为汕头市欢某玩具厂。灵某文化科技公司认为文某、梁某谷、汕头市欢某玩具厂未经其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了落入其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侵权产品,构成侵权,遂分别起诉销售者文某、梁某谷,并将生产者汕头市欢某玩具厂列为案件的被告。法院认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行为人可能存在不同的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同一专利权而引发多个诉讼的情形。灵某文化科技公司基于同一专利权,针对生产、销售不同型号侵权产品的行为分别提起诉讼,不属于重复诉讼;两案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均已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文某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虽然汕头市欢某玩具厂认可文某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由从其处购进,但文某、汕头市欢某玩具厂均未提交符合正常交易习惯的相关交易证据,仅依文某的陈述和汕头市欢某玩具厂的自认,不能认定销售者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或是免除销售者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销售者、生产者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和情节,侵权行为所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判决汕头市欢某玩具厂、文某、梁某谷立即停止侵权,文某、梁某谷各自赔偿灵某文化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万元,汕头市欢某玩具厂两案中分别赔偿灵某文化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两案合计10万元)。一审判决后,文某、梁某谷、汕头市欢某玩具厂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引导专利权人追根溯源,源头遏制,是保护专利技术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的有效举措。本案系专利权人对销售者和生产者一并提起的侵害专利权诉讼,针对销售者和生产者实施侵权行为的不同性质、侵权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大小,作出不同的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加大对知识产权源头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对引导权利人有效合理维权,减少避免涉小商户终端销售商的过多侵权诉讼,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标本兼治,净化市场交易环境具有一定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