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O*移动通信公司系“OPPO”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21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友谊关海关在捷某公司出口的货物中查获了背面标有与“OPPO”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充电器2000个,价值12850元,经O*移动通信公司确认上述货物为侵犯“OPPO”商标专用权的货物。涉案货物报关单上发货人及生产销售单位均为捷某公司,广西元某物流公司为报关申报单位,报关物品为收银纸。2021年5月7日,捷某公司的业务员刘某到友谊关海关接受调查承认没有对涉案报关出口货物开箱检查,主张涉案充电器是误装,并提供相关证据。友谊关海关对上述行为作出南友关知字〔202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85元。O*移动通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捷某公司作为出口商,在出口的被诉侵权产品上突出使用“OPPO”标识,与涉案三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被诉侵权产品与核定使用的商品亦属于同类商品,故捷某公司构成侵权。广西元某物流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报关工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接受捷某公司的委托申报出口货物,未尽审慎检查义务,放任侵权结果的发生,符合共同侵权的主客观要件,应认定其与捷某公司共同侵害了O*移动通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广西元某物流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注销,相应的侵权责任由其股东承担。故判决捷某公司及广西元某物流公司的原股东共同赔偿O*移动通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国际贸易严格审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报关企业对委托人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负有合理审查的法定义务,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如报关企业未履行相应的合理审查义务,则构成帮助侵权,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该案例确立的裁判规则有助于完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机制,引导报关企业履行其合理审查义务,推动在跨境出口活动中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