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桂平市监局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浔市监处字〔2022〕4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名某水泥公司擅自在其品牌的水泥袋上印上“王牌工匠”字样,并将其用于包装白水泥对外销售,该文字标识与华某公司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持有的“
”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故决定对名某水泥公司作出没收被诉侵权水泥袋、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名某水泥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遂起诉请求判令桂平市监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罚款15万元。法院认为,桂平市监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市场主体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名某水泥公司在其白水泥包装袋的正中间位置使用的“王牌工匠”字样与某公司“
”商标虽然字体、字号不同,但内容、呼叫方式及文字含义均相同,已构成近似;其虽抗辩称使用“王牌工匠”字样系描述性使用,也同时在包装袋使用其有知名度的自有商标,不存在侵权主观故意,但名某水泥公司的涉案使用方式超出了合理范围,且结合被诉侵权标识在包装中的位置,其与“
”商标的近似度及“
”商标同样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其标注方式不足以避免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名某水泥公司的涉案行为已侵犯了华某公司“图片”注册商标专用权,桂平市监局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适当,亦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故判决驳回名某水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诚信经营,发展其自有品牌、增强其品牌辨识度,共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本案审理法院通过对行政处罚及听证等程序的事实证据、职权依据、实体及程序依据的全面审查,依法确认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有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