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23年6月29日至7月8日期间,朱某如、朱某敏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打印假冒涉案“风华”注册商标的标签及购买印刷有涉案注册商标的包装箱,将标签贴在进购的贴片电容包装盘后装箱发货给王某;王某明知是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贴片电容仍然销售给被害人吴某堂。朱某如、朱某敏销售给王某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贴片电容金额共计52400元,王某销售给吴某堂的假冒涉案注册商标贴片电容金额共计60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并扣押了王某销售给吴某堂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贴片电容二十二箱。王某退赔吴某堂65000元,取得吴某堂的谅解;朱某如、朱某敏分别退出违法所得4346元、5654元。法院认为,朱某如、朱某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如、朱某敏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长期以来,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打击着商标持有人的创造积极性,影响市场品牌的创新发展。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是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的有效举措。本案审理法院依法认定案涉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企业商誉,也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犯罪行为、认罪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知识产权犯罪的司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