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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麦昆”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行终6127号

  (2022)京73行初9523号

  原告:莆田市群某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秋某纸有限公司

  【案情】

  莆田市群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群某贸易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注册第8189797号“麦昆 AM.MyQueen”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足球鞋、鞋”等商品上。秋某纸有限公司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群某贸易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群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群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原申请人中某公司在第3、5、11、18、25、33、43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千三百余枚商标,包括“投名状”“度娘”“晶六福”“欧米嘉琼斯”“肯德西”“盾梵希DONPHANCY”“哲薇娅ZERWIIYR”“宝拉达PORUADAZ”等多个与知名品牌相近似的标志。中某公司作为一家管理咨询服务公司,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群某贸易公司从中某公司受让诉争商标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非正当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予无效宣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商标受让行为不影响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行为判断的典型案例。本案诉争商标原注册申请人在多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与他人在先注册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可推定其具有主观恶意,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商标受让人是否善意受让商标标志,不能改变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非正当性。本案的审理结果对于企业申请注册以及受让商标行为具有一定规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