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行终9060号、(2020)京73行初10642号
原告:大连松某味噌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株式会社西某、株式会社本某
【案情】
大连松某味噌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松某味噌公司)于2012年4月17日申请注册第10781850号“西京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调味料”等商品上。株式会社西某、株式会社本某针对诉争商标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为由,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大连松某味噌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大连松某味噌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连松某味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株式会社本某在日本早在1949年和1984年即分别在“味噌”等商品上注册了“西京白味噌及图”及“西京及图”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大连松某味噌公司与株式会社西某之间存在销售代理关系,大连松某味噌公司明确知晓株式会社本某的在先商标。诉争商标与株式会社本某的在先商标均包含文字“西京”,对于中国相关公众而言,诉争商标与在先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大连松某味噌公司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在“调味品”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大连松某味噌公司在日本注册包含“西京”文字的商标,晚于株式会社本某在先商标的注册日期,亦晚于大连松某味噌公司与株式会社西某签订合作协议的时间。且多个包含“西京”文字的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的情况,与大连松某味噌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正当性,并无直接关联。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商标确权案件中规范认定代理、代表关系的典型案例。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代理人或代表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抢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本案综合考虑株式会社本某在日本在“味噌”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包含“西京白味噌”及“西京”文字的商标时间较早,且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等情况,认定大连松某味噌公司在中国抢先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应当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规制。本案对于类似情形下代理人或代表人商标抢注行为的认定提供了较好的裁判指引。
附判决:
(2020)京73行初10642号-大连松井味噌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