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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奥普”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6663号

  (2021)京73行初12729号

  原告:奥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向某

  【案情】

  向某于2018年5月11日申请注册第30848932号“Aupuda”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热调节装置、电池”等商品上。奥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奥某家居公司)以诉争商标是对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其合法利益为由,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提出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即使引证商标在“浴用加热器、照明器材”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在“电池、网络通讯设备、汽车音响设备、眼镜”等商品上的注册行为通常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裁定诉争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奥某家居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奥某家居公司的诉讼请求。奥某家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奥某家居公司提交的销售证明、广告宣传、所获荣誉、认驰记录等证据,应当认定“奥普”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浴用加热器”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同时“AUPU”经奥某家居公司使用与“奥普”已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与引证商标相对应的字母“AUPU”,诉争商标申请人注册与引证商标近似的商标难谓善意。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电池、网络通讯设备、汽车音响设备、眼镜”等商品与奥某家居公司据以驰名的“浴用加热器”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交叉和重合,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割裂引证商标与奥某家居公司提供的“浴用加热器”商品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导致减弱奥某家居公司驰名商标显著性的损害后果,损害奥某家居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点评】

  本案系商标确权行政纠纷中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综合考虑了驰名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诉争商标的复制摹仿程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使用商标的情况,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容易造成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最终将诉争商标予以宣告无效,有利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维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准确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审理抢注他人驰名商标、攀附驰名商标商誉的案件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