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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无印良品”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行终6685号

  (2020)京73行初5238号

  原告:株式会社良品计某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北京棉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情】

  北京棉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简称棉某公司)于2015年申请注册第16999994A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4类“纺织织物、纺织品毛巾”等商品上。株式会社良品计某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株式会社良品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全资子公司的“无印良品”商号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织物等商品及类似商品领域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诉争商标的注册未侵害其在先商号权益,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株式会社良品计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株式会社良品计某的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五)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五的复制、摹仿,其注册违反了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未违反其余条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引证商标五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未达到驰名程度,但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株式会社良品计某的“无印良品”商号已具有较高商业声誉,棉某公司此前申请多件“无印良品”“無印良品”“无印工坊”等商标,并在标志使用方式、商业经营和宣传中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株式会社良品计某的在先商号相同、商品类似,其注册侵害了株式会社良品计某的在先商号权益。棉某公司所主张在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晚于诉争商标申请日,不具备成为诉争商标注册正当性来源的前提条件,棉某公司其他商标的商誉积累亦不能延及至诉争商标,对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应独立判断。此外,棉某公司申请众多“无印良品”“無印良品”“良品优选”“每日优选”等商标,并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情形,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二审判决在纠正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部分认定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点评】

  本案系解决注册商标与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商号之间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案在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与义务平衡、避免造成混淆的处理原则下,结合商标与商号的历史沿革、实际使用情况、商誉积累指向、相关公众认知、是否具有主观恶意等因素对权利归属进行判定,并最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了株式会社良品计某的在先商号权益。本案保护了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恶意傍靠他人商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商号遭他人恶意注册、恶意攀附商誉的案件审理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