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行终2889号、(2022)京73行初14544号
原告: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情】
第53870470号“极氪”商标由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吉某公司)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背包、伞、行李箱”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吉某公司提出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吉某公司短期内提交了包含诉争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出于真实的使用意图,上述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吉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吉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由文字“极氪”组成,基于涉案证据该商标标志确为吉某公司所独创,亦具有一定显著特征,但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所查明的情况,吉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3月10日期间,共计申请了900余件商标,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认定并无不当。然而,考虑到商标授权程序在本案诉讼中仍未终结,若不予接受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显然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一审诉讼中,吉某公司所提交的第三组证据中采购订单、发票、“极氪”APP和“极氪订阅”APP,以及二审诉讼中提交的极氪ZEEKR天猫和京东旗舰店销售网页公证书等证据,足以证明其在“行李箱、背包、伞”等商品上已经就诉争商标进行了使用或具有使用意图;同时结合吉某公司自身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发展所需等进行考量,基于其在行政诉讼阶段所补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可以推翻被诉决定的认定结论。据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点评】
本案为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典型案例。判断短期内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通过注册行为本身的客观表现,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推定。本案二审判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大量证据并结合吉某公司自身企业规模、经营范围、经营发展所需等考量因素,认定吉某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并据此认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明确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认定标准和裁量尺度,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秩序,增强国内企业培育自主品牌的信心,对于优化国内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附判决:
(2023)京行终2889号-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