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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云客手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3409号、(2020)京0105民初21578号   

  原告: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联某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   

  深圳市腾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腾某公司)系微信软件的运营者。北京联某天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某天下公司)和南京销某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销某天下公司)系云客手机、微小助(安卓端手机APP)、云客网等产品(简称涉案产品)经营者,其通过云客网等销售涉案产品。涉案产品在软硬件相互配合,可实现对云客手机上包括微信在内的软件进行“自动批量添加好友”“自动批量消息群发”“一键转发朋友圈”“自动评论”“自动点赞”等批量化操作,同时可以监控微信运行状态,实现对微信聊天数据统计分析、备份等功能。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产品相关软件的功能并非正常微信使用环境下用户之间交流沟通的场景,对绝大多数的普通微信用户带来了频繁的不当滋扰。同时,批量化操作功能亦不利于真实、诚信的社交环境形成,长此以往将导致广大用户对于微信使用评价下降;且涉案产品相关软件大量非人为的模拟点击操作,增加腾某公司运营微信的成本,进而导致腾某公司的利益受损。海量的聊天记录在微信平台集成之后衍生出新的价值,腾某公司即使对单个数据不享有权利,但基于平台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以及对微信平台的投入和运营,腾某公司对其合法持有的上述数据集合,享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的竞争利益。二被告通过云客手机收集、使用包括其用户与其聊天相对方的微信相关数据的方式有悖商业道德,且损害了相关微信用户的信息安全、腾某公司关于微信用户数据的安全保障利益等竞争利益,扰乱了相关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联某天下公司和销某天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围绕数据的生成及收集、存储、流转等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分析,进一步厘清数据权益主体之间的权利边界,在此基础上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点评】   

  本案为通过软硬件配合非法收集他人平台用户数据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结合公共利益、技术进步、社会福祉等因素,认定二被告利用软硬件匹配等相关技术在微信软件中实现批量化操作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审查此类兼具利弊双重效果的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否提供思路。同时,针对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流转等过程中不同主体利益边界的界定进行了充分讨论,为数据类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的审理亦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