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6民初27589号
原告:北京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
被告:杭州飞某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
【案情】
北京京某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某公司)为“京东商城”的运营主体;上海圆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圆某公司)系京某公司的关联企业,主要负责京东自营商品销售业务。杭州飞某企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飞某公司)曾与圆某公司签订《实物销售协议》,就其通过京东平台采购京东自营商品事宜进行约定。该合作模式针对具有大宗商品采购和使用需求的B端客户有较大折扣,飞某公司依约仅能进行直接采购。后飞某公司未经许可利用“京东商城”API接口信息,与北京礼某家商贸有限公司等创建多家涉案网上商城。二原告据此主张二被告不正当挤占了其市场份额,易导致消费者误认涉案网上商城及储值卡与二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实物销售协议》,二被告未经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京某公司商标、商号,亦不允许违规架设或与他人合作创建针对普通消费用户的网上商城。但其未经许可利用“京东商城”API接口信息,创建网上商城;并在商城内设置“京东馆”等专门指向京某公司栏目;在多家电商平台销售应用于涉案网上商城的储值卡;飞某公司同时为其他公司提供上述端口服务,使相关用户可不经过“京东商城”而直接选购京东自营产品,并使用京东物流。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利用了京东品牌、京东物流、京东客服及京东供应链等相关经营资源,挤占了二原告相关业务的市场份额,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点评】
本案系针对电商平台实施“恶意搭便车”行为的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认定利用合作电商平台API接口信息自建网上商城,不当利用电商平台资源营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了电商平台经营者通过专业招商选品、丰富细分市场、提高物流体验、优化供应链效率等系列措施所构建的良好电商平台生态,切实维护了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对认定针对电商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