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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Carlife”智能车载系统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2)京73民终4318号、(2022)京0102民初9238号

  原告:百某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

  被告:山西梦某福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

  “Carlife”软件支持智能手机设备与汽车车机设备进行智能互联,可将智能手机中的地图、音乐、电话等软件的画面、声音、操作等投射到汽车的中控车机系统。百某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百某国际公司)系“Carlife”软件著作权人;百某网讯公司是该软件的联合运营主体。山西梦某福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山西梦某福公司)在京东平台上设立网店,销售深圳市君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君某公司)生产的“Carlife转Hicar盒子”“Carlife转Carplay盒子”等硬件产品(简称涉案硬件产品)。涉案硬件产品通过模拟“Carlife”软件与汽车软件中的通讯协议,绕开“Carlife”软件的技术措施,使预置了“Carlife”技术模块的汽车车机系统与手机连接并运行华为手机中的“Hicar”软件或苹果手机中的“Carplay”软件,由此替代“Carlife”软件。百某国际公司、百某网讯公司据此主张山西梦某福公司、深圳君某公司等生产销售涉案硬件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用户只有在其手机中下载安装“Carlife”软件,才能实现手机端与预置了“Carlife”模块的汽车车机端之间的数据传输。而涉案硬件产品模拟与“Carlife”软件手机端及车机端之间的通信方式和数据交换过程,使车机端“误认为”涉案硬件产品为“Carlife”软件合作的手机端,实现车机互联功能。该行为妨碍、破坏了二原告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二原告及深圳君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智能车载系统引发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本案通过认定涉案硬件产品未经许可使用“Carlife”手机端通信协议,模拟“Carlife”手机端与车机端进行数据交换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保护和鼓励了车联网系统、自动驾驶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对类案审理亦有参考意义。

附判决:

(2022)京73民终4318号-深圳市君用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山西梦多福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