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案号:(2023)京73民终3237号
(2022)京0491民初18677号
原告:范某
被告:河南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
范某系涉案美术作品《贾岛诗意》的作者和著作权人,河南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智某公司)系“智链元宇宙”APP(简称涉案APP)的运营主体。智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智链宇宙”(简称涉案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爆!国画大师范某画作《贾岛诗意》来了”的文章,并在其官方微博中向公众宣传并销售涉案美术作品NFT数字藏品(简称涉案数字藏品),文中包含“范某先生简介及作品介绍”“发售渠道”“发售数量”“发售时间”等发售详情内容。同日,智某公司在涉案APP上发行涉案数字藏品,上架数量为10000份,销售单价为39.9元,实际销售数量为8289份。范某认为,智某公司在涉案公众号展示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在涉案APP中销售涉案数字藏品的行为侵害了其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王某作为智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公众号为宣传涉案数字藏品的发售活动,将涉案美术作品在宣传文章中进行展示,构成对范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在涉案APP中出售数字藏品的过程系用户浏览、选择、支付、购买数字藏品的过程,但该过程实质并未与NFT交易平台或区块链发生关联,仅是智某公司通过将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上传至其服务器中,将涉案美术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向用户进行展示的过程。用户无论浏览涉案美术作品,或在其购买数字藏品后在其账户中获得涉案美术作品,均指向存储于智某公司服务器中的涉案美术作品的数字复制件,并不包含涉案美术作品复制件的转让或者赠与行为,故该行为未落入发行权的控制范畴,未侵害范某发行权。故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范某经济损失33余万元和相应合理开支。智某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涉及NFT数字藏品侵害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结合NFT数字藏品交易模式及其特点,认定数字藏品的发售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对数字环境下使用作品行为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 有助于规范相关市场主体铸造、销售NFT数字藏品的行为,为加强传统文化成果的数字化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