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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CATIA”软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345号

  原告:达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某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

  “CATIA”系列计算机软件(简称涉案软件)是全球领先的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软件,支持从项目前阶段、具体的设计、分析、模拟、组装到维护在内的全部工业流程。达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某公司)系涉案软件著作权人。达某公司主张某特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某特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涉案软件,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经达某公司申请,法院对某特公司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保全。经双方同意,采取抽样方式对其办公场所内343台办公电脑中的54台进行了证据保全操作。达某公司主张某特公司在证据保全过程中利用虚拟桌面软件实施了证据妨碍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某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安装使用了涉案软件。本案证据保全中,发现保全检查的54台电脑中有42台显示启用某虚拟桌面软件,其余12台电脑未启用该软件,可以推定某特公司42台启用该软件的电脑处于非正常办公状态,12台未启用该软件的电脑处于正常办公状态下。在案证据显示,某特公司的主营业务覆盖汽车设计的整个过程。通常情况下其与研发设计相关的部门需使用相关专业设计软件,以完成设计、分析、仿真等汽车产品开发流程。但在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中,与某特公司研发设计相关部门的42台电脑中未见任何与汽车研发设计相关的专业软件,明显不符合其业务需求,且某特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某特公司并未如实披露涉案软件复制安装事实,构成证据妨碍。据此,结合涉案软件的许可使用费、某特公司未经授权复制使用的涉案软件数量等因素,全额支持达某公司主张的2000万元损害赔偿数额及相应合理开支。某特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本案一审生效。

  【点评】

  本案系法院将被告利用技术措施实施妨碍证据保全作为侵权情节予以考虑的典型案例。法院正确适用举证妨碍相关规定,认定被告利用远程操控终端电脑系统使侵权事实无法显现的行为构成妨碍证据保全行为,并结合与原告经济损失相关的其他在案证据,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有力打击了诉讼过程中的妨碍证据保全行为,对类似行为具有法律震慑作用。


附判决:

某有限公司与某技术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