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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民终421号

  (2017)京73民初1914号

  原告:北京四某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百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情】

  北京四某图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四某图新公司)是国内数字地图内容和综合地理信息提供商以及基于位置的大数据垂直应用服务提供商,自2002年开始投入大批人力物力财力对其电子地图进行研发和推广,创作了《15冬互联网电子地图(LBS088X-L176)》(简称《15Q4图》)和《NI-MIFG(16Q2_v1.0)》(简称《16Q2图》)。四某图新公司自2013年起与北京百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某网讯公司)、百某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某在线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授权其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15Q4图》和《16Q2图》,有效期至2016年底。合同到期后,百某网讯公司、百某在线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百某云计算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某云计算公司,三公司统称为百某公司)在运营的“百度地图”网页版、Ios版和Andriod版、“百度CarLife”Ios版和Andriod版和“百度导航”Andriod版(简称百某软件)中使用与《15Q4图》和《16Q2图》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四某图新公司认为百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亿元。百某公司辩称,百某软件中使用的导航电子数据系其自身地图数据。四某图新公司举证的侵权比对点数量与海量地图数据相比,远不能证明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地图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通过四某图新公司举证的30处暗记、125处内部道路和47处扩海行政区域图和44处模式图的比对,可以认定百某公司在《合作协议》期限届满后在运营的百某软件中使用了与四某图新公司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导航电子地图。据此判令百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系在数字经济下适用著作权法保护导航电子地图数据的典型案例,亦是导航电子地图单案赔偿损失数额最高的案件。本案通过认定导航电子地图构成图形作品并给予其著作权法保护,有力保护了导航电子地图这一重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资产,彰显了知识产权审判服务数字强国战略的保障功能。同时,本案针对海量地图数据所采用的实质性相似比对方法,亦为类案审理提供了有益参照。